券商原信息技术中心员工“抄”知名私募作业,盈利超200万元,罚!

券商原信息技术中心员工“抄”知名私募作业,盈利超200万元,罚!

hyde023 2025-06-02 装修趣闻 2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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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名券商原信息技术中心员工利用公司CRM系统进行趋同交易并获利的违法事件就此曝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信息可知,“高某基金”正是知名私募基金经理邓晓峰管理的产品。

  利用券商系统趋同交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海鹏时任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2018年12月起,李海鹏获得中信证券CRM系统应用开发岗权限,可以获取中信证券所有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规模、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李海鹏实际控制“程某1”账户、“程某1”证券账户、“程某2”广发证券账户3个账户,这三个账户均为其妻子和妻子同胞姐妹的账户,由其妻子本人根据李海鹏提供的交易指令进行操作。

  2015年4月24日,“高某基金”成立,托管人为中信证券。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鹏通过CRM系统,获知“高某基金”的持仓、委托、当日成交记录等未公开信息。

  期间,李海鹏控制上述账户组累计交易股票128只,累计交易金额6483.8万元。其中,与“高某睿远基金”趋同交易股票76只,趋同交易金额2900.38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131370.21元。

  罚没超40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海鹏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内趋同账户交易时间早于标的账户交易时间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二是测算的交易佣金低于实际收取的佣金;三是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起始时间认定有误;四是部分股票系当事人自主交易,不应认定为趋同交易。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在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自2019年11月起,李海鹏作出相关交易决策时,利用了“高某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大量提及高某睿远基金有关未公开信息。且以趋同交易匹配数量为基础,佣金计算结果无误。安徽证监局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海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李海鹏违法所得2131370.21元,并处以2131370.21元罚款。

  被“抄作业”的私募大佬曝光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某基金(高某睿远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托管人为中信证券。

  中国证券报记者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查询发现,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且产品名称中带有“高”字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10只,均为高毅资产旗下产品,托管人正是中信证券。

  基金备案信息显示,10只基金均为高毅—晓峰1号相关产品,由此可见,被“抄作业”的正是知名私募基金经理邓晓峰。

券商原信息技术中心员工“抄”知名私募作业,盈利超200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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